26日,大法院3部(主审大法官:卢贞姬)推翻了判定朴裕河名誉损害并处以1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5.4万元)罚款的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
大法院表示:“原审认定有罪的该事件中的各种表达,可以将其合理评价为被告人学术主张或意见的阐述,而难以认定为应作为损害名誉罪并进行处罚的‘事实的摘示’。”
该事件的起因是2014年6月,9名日军慰安妇受害者以涉嫌损害名誉向检察机关起诉朴裕河。慰安妇受害者在起诉书中称:“朴裕河在《帝国的慰安妇》中将我们描写成妓女或日军合作者。”2013年8月,朴裕河出版了《帝国慰安妇》初版。书中称:“朝鲜人慰安妇与日本军的关系基本上是同志关系”,“她们遭受的日军性暴力分为一次性强奸、绑架性性暴力和管理卖淫三种。大部分朝鲜人慰安妇以第三种情况为主。”2015年11月,首尔东部地方检察厅以涉嫌损害名誉对朴裕河进行了不拘留起诉。
一审以“不仅正确的学术表达,错误的也应受到保护”为由宣判无罪。与之相反,二审在检方提出的35处损害名誉表达中,认定有11处摘示了虚假事实,并处以罚款1000万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