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9月30日,在首尔汝矣岛国会举行的“经济刑罚与民事责任合理化党政协商”上,韩国法务部长官郑成湖正在做开场发言。/News1
1953年制定刑法时便引入的渎职罪规定:“当处理他人事务之人,做出违背任务的行为,从中获利或损害他人利益时,予以处罚。”最初引入的目的是防止无良企业主或经营层将企业视为己物,做出令企业蒙受损失的行为。但由于法律条款模棱两可,连经营判断、单纯过失都可能被处罚,导致企业经营层忌讳进行新投资或做出果断的经营决策,因而饱受诟病。调查机关调查企业家进展不顺时,直接适用渎职罪几乎成为惯例。近10年间,韩国因渎职罪被起诉的人员数达到年均965人,超过日本(31人)的30倍以上。这势必会抑制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在日本,仅在企业家明显有谋取个人利益或故意使企业蒙受损失的意图时,才会被适用渎职罪加以处罚,德国对并非出于故意的经营判断失误予以免责。
但渎职罪的问题仅在于过度适用,而不是说它不是犯罪。直接废除可能会出现处罚空白。前国民之力代表韩东勋表示:“A公司代表将价值100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5亿元)的核心技术,以1亿韩元(约合人民币50万元)卖给自家亲戚公司便构成渎职罪。”此言甚是在理。2015年,宪法裁判所全员一致判定渎职罪合宪,也正是因为认可其必要性。
法务部称,将收窄渎职罪的处罚范围,并在其他法律中另设条款,但尚未公布立法内容与日程表。操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处罚空白。国民之力现在批评废除渎职罪是为了“救李在明”。在大庄洞事件中,李在明总统被以渎职罪提起诉讼,此番措施旨在令其获得免诉判决。虽然不希望事实当真如此,但有不少国民对此心生疑虑。待政府公布渎职罪完善内容与立法日程,疑虑自会消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