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越号船长没有对等待在船舱和走廊里的乘客们下达避难和离船的命令。该行为与让乘客落水并溺死的行为无异。”梁承泰朗读判决书时,法庭旁听席上一片哭声。一位母亲用手绢捂住嘴,强忍悲痛。宣判结束时,大部分遗属们哭红了眼眶。
大法院对世越号船长李俊锡适用杀人罪,确定原审判处无期徒刑。这是由于本应对世越号运行和乘客安全负责的李某,没有履行救助乘客的义务(不作为),明知道乘客可能落海并丧生,还是独自乘船逃走。
大法院解释称:“在船上拥有全面且绝对权限的李某,如果下达避难和离船命令,会有相当多的受害者逃出虎口。”“由于李某明明预料到乘客们会溺死,还是故意放弃身为船长的职责,因此应该看做故意杀人。”
大法院还表示:“李某独自逃生时,明明可以轻易对乘客下达离船指示,或之后向海警报告船内情况并实施救援,但他未采取任何行动,完全漠视了乘客安全。”
此次判决,是司法史上的首个因在死亡事故中未采取救援措施、未尽到义务,从而被认定为“不作为杀人罪”的案例。不作为导致的杀人罪,大部分适用于实施有计划犯罪的过程中,置受害人于不顾而导致死亡的情况。大法院有关人士表示:“船长李某让乘客在船舱中等待,使数百个珍贵的生命丧生,因此大法院全体一致认定其杀人罪名成立。”“要求负责国民安全的人具备高度责任感——此次判决在这一点上具有很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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