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15部,在已故郭礼男、金福童等受害者及遗属20多人针对日本政府提起的索赔诉讼判决中,宣判“驳回该案的诉讼”。所谓驳回是指诉讼不合法,不进行判决直接结案。
该案的争论焦点是,是否适用“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基于国家平等的原则,认定一个国家不能成为另一个国家的审判对象,属于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而此前的1月,负责审理已故裴春姬等受害者及遗属12人诉讼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34部称:“反人道主义事件不适用国家主权豁免”,认定日本有赔偿责任,判定日本向原告每人支付1亿韩元(约合人民币58万元)。
但民事15部认为:“2015年的韩日协议至今仍有效力,在损失赔偿已按照协议内容实现的情况下,认为不适用国家主权豁免并不妥当”,“(承认国家主权豁免)不能认为是有悖国际法尊重主义、国际和平主义和均衡性。”
虽然对于韩国法院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国际法院(ICJ)一直适用国家主权豁免进行判决。2012年,二战时被迫在德国军需工厂劳动的意大利人路易吉·费里尼起诉德国政府要求赔偿,意大利大法院承认德国政府的赔偿责任,但根据国家主权豁免理论选择支持德国。
当天,中央地方法院民事15部也提及了该判例并称:“韩国法院很难通过当然解释否定部分国际习惯法。”
法院表示:“目前的国际习惯法认定对在领土内发生的主权行为适用国家主权豁免”,“在1997年大法院的判决等判例中也得到了确认。”
法院:“韩日慰安妇协议属于一定程度的权利救济”
法院特别就2015年签署的韩日慰安妇协议表示:“(协议)具备外交条件,具有权利救济的性质。”法院还表示:“尽管在谈判过程中没有听取受害者的意见,内容和流程上都存在的问题,但仅凭上述内容难以认定政府偏离或滥用裁量权。”
法院表示:“协议是双向的,不能只单方面反映韩国的立场”,“部分受害者还从和解治愈财团领取了现金。”
法院表示:“因国家主权豁免而受侵犯的私益与遵守国际法的公益相比时,后者更为重要”,“考虑到2015年慰安妇协议使240名受害者中的99名获得了现金援助,可以笼统地认为政府已采取了权利救济手段。”
法院在判决最后表示:“受害者历尽痛苦,国家付出的努力和成果远不足于抚慰被害者的痛苦,赔偿损失”,“但赔偿损失等慰安妇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政府做出包括外交交涉在内的努力。”
其他受害人已确定胜诉,“一家法院两种判决”
此次判决是法院对于慰安妇受害者针对日本政府提起的诉讼适用“国家主权豁免”原则,认定起诉本身不合法的首个判例。此前,中央地方法院34部判定其他受害者胜诉,因为日方不予回应,判决最终落地。至此,针对相同的案件出现了胜诉和败诉两种判决结果。
针对此次败诉判决,受害者方面如果提起上诉,适用“国家主权豁免”是否合理将由大法院最终裁定。针对败诉结果,出席庭审的慰安妇受害者李容洙称无法接受,并表示:“我只能说要告上国际法院。”
而此前已经确定胜诉的判决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但中央地方法院民事34部因定期人事变更,更换裁判部后,于3月29日决定“由国库代为支付诉讼费用”。当时,法庭称:“1月初,本案诉讼不认可日本政府享有国家主权豁免,判定原告胜诉”,“但对外国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可能侵犯该国主权和权威,因此必须慎重地采取措施。”遂决定300多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74万元)的诉讼费用由国家,而非败诉方日本支付。
判决已经确定,无法改变胜诉的结论本身,但在判断诉讼费用执行时,适用了“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得出了与此前的裁判部截然相反的结论。尽管如此,受害者方面仍坚持要对日本政府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立场。
据法院有关人士称:“针对同一起案件得出两个自相矛盾的结论,这样的情况最终将交由大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