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18日,华盛顿特区联邦地方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西屋电气提起的诉讼。法院认定西屋电气不具起诉资格。去年10月,西屋电气以计划向波兰和捷克等国出口韩国型核电站的韩国水力原子能公司(简称:韩水原)使用了西屋电气的技术为由提起诉讼,因为根据美国《原子能法》规定,西屋电气属于出口管制对象。美国联邦规定第10章第810条称:“将特定核电站技术指定为出口管制对象,如将其转移至外国,必须得到能源部的许可或有义务进行申报”,西屋电气以此为由要求未经美国政府许可不得进行出口。
对此,韩水原反驳称,西屋电气作为依据的《原子能法》执法权限归属于美国司法部长,且具有排他性。因此除美国政府以外,私人不具备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权限。
韩水原还主张称,西屋电气在核电站开发初期虽给予了帮助,但目前推进出口的核电站是之后自主开发的型号,不属于美国出口管制对象。美国法院虽然在此次判决中未涉及原始技术问题,但预计今后此事将继续成为争论焦点。韩水原可能会在今后的审判中强调韩国型核电站技术(APR1400)是自主开发的型号。去年12月23日,韩水原为获得捷克核电站事业的招标许可,向美国能源部申报了相关信息,今年1月19日,美国能源部以韩水原不是美国(法)人为由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