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部门人士表示:“即便在接下来的调查中发现他们是受中国公安等指示拍摄韩美军事设施、装备,也难以适用现行《间谍法》进行处罚,因此考虑适用利敌罪。”韩国现行的《间谍法》(刑法第98条)仅将为“敌国”开展的间谍活动列为处罚对象。而在韩国大法院的判例中,敌国只有“朝鲜”一个。也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向除朝鲜以外的其他任何国家泄露国家机密都不能以间谍罪进行处罚。间谍罪可以判处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当前将“敌国”更改为“外国”的间谍法修正案虽已在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小委员会得到通过,但即使完成修正后,也无法对此次事件进行追溯适用。
《刑法》第99条规定:“对损害大韩民国军事利益或向敌国提供军事利益者,可处以无期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与之相反,《军事基地保护法》的顶格处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3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5.6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悉,警方内部主流看法是此次事件有可能演变成中国政府的“安保威胁工作”,应当适用利敌罪。
6月25日,涉事中国留学生涉嫌对美国西奥多·罗斯福号航空母舰进行长达5分多钟的拍摄。他们主张动机是“出于好奇心”,但在他们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设备中发现了超过500张军事设施照片。他们的手机中储有疑似中国公安的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