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这是因为如果全面禁止集会,担心工会可能会遭受难以恢复的损失。”同时,将参加露宿集会的人数限制在100人,还附加了禁止饮酒、遵守噪音标准等条件,应该是为了防止集会的非法变质或减少市民的不便而附加了这些条件。但帐篷占据市中心的街道,让这里仿佛变成了露营地,加上警察管理集会用的围栏,市民们肯定会感到不便。
集会和示威的自由并非绝对的基本权利,不应允许达到损害市民稳定的日常生活的程度。但法官们一直放在绝对优先位置的是集会自由,而不是给市民带来的不便,现在已经到了允许长期露宿集会的地步。但基本来说,深夜集会并不符合集会的本质。集会和示威是为了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没什么人的深夜集会,到底是向谁表达意愿?说这种行为的目的是给人们带来不便和痛苦,也并不夸张,是想用它来突显自己的存在,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这是一种暴力,与宪法上集会示威自由的本意相去甚远。
在此情况下,在宪法裁判所2009年对禁止夜间户外集会的条款做出了不符合宪法的判定后,没有对此进行后续立法的政治圈责任很大。当时宪法裁判所的决定并非要无限制地允许集会,而是规定为“日落后,日出前”的集会禁止时间过长,所以想合理地进行重新调整。但政治圈对此坐视不理,允许24小时集会。是对示威宽容的法官和政治圈的不负责任制造了“一周露宿集会”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