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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李在明选举法审判应依法在2月15日前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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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上午,共同民主党代表李在明出席在首尔汝矣岛国会召开的紧急议员大会,正在收看尹锡悦总统被捕的新闻。/News1
16日,国民之力议员安哲秀称:“根据法律规定,(共同民主党)李在明代表的《公职选举法》2审应在2月15日前尽快宣判,大法院终审也应在5月15日前宣判。”既然现任总统的逮捕令已经依法执行,那么李在明的审判也应依法进行。韩国《公职选举法》第270条规定:“选举犯的审判应优先于其他审判迅速进行”,1审在提起公诉后6个月内,2审、3审则必须在前审宣判3个月内宣判。李在明《公职选举法》1审于2024年11月15日宣判,2审、3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宣判是理所应当的。

在去年的1审中,李在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如果2审和大法院维持原判,李在明将无法参加下届总统选举。但需在3个月内宣判的上诉审判直到23日才开始审理,距离1审判决已经过去两个多月。这是李在明逃避受理上诉审诉讼记录通知书,拖延审判的结果。他希望的是在自己的2审、3审结束前,宪法裁判所能够引用尹锡悦弹劾案,提前举行总统选举。但如果以这种方式举行总统选举,李在明因此当选,广大国民不会承认此次选举的正当性。原因是一个如果审判依法进行便无法参选之人,却因为审判没有依法进行而当选,实在称不上公平。《公职选举法》之所以对审判时间做出硬性规定,就是因为如果违反选举法的案件拖延太久,便可能出现这种问题。尤其嫌疑人如果是总统候选人,那将成为国家性的问题。

15日,首尔高等法院受理上诉审裁判部的请求,决定未来2个月内不分配新的案件,虽然时机稍晚,却是值得赞许的决定。上诉审裁判部应在法律规定的李在明案时限,即2月15日前下结论。大法院也应在5月15日前敲定李在明是否有罪。李在明这种情况是韩国宪政史上首次遇到的问题。如果法院不遵守法律,导致总统选举的正当性和公正性缺失,法官们能否担得起这个责任。担不起责任的事就不要去做。李在明也说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请言出即行,莫要胡乱拖延审判。

输入 : 2025-01-17 10:07  |  更新 : 2025-01-17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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