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6日下午,共同民主党代表李在明出席在首尔瑞草区高等法院举行的违反公职选举法的结案公判。/News1
但对于此案,李在明称:“丝毫不担心。”而对于5月底前大法院最终宣判,他表示:“因刑事诉讼法流程,不可能实现。”也就是说,照李在明所想,如果尹锡悦总统被弹劾,5月举行总统选举,自己参选不会有任何问题。言下之意,只需将大法院审理所需的上诉状提交等各种法律流程期限拉满,当真提前举行总统选举,在那之前大法院很难做出判决。换言之,他口口声声称自己无罪,却仍要尽量拖延审判。
1审宣判后,李在明推迟任命律师,以此来拒收诉讼记录接收通知书,将2审审判硬生生拖延了近2个月。甚至还向裁判部提交了判定《选举法》是否违宪的申请。这些都是露骨的拖延审判行为。如果2审也判定有罪,李在明势必会动用一切手段拖延大法院的审判,阻止自己参选前做出最终判决。
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必然会引发巨大的争议。总统可不比其他职位,一个要当总统的人靠拖延审判来参选,认可这种做法的国民想必不会有多少。稍有不慎,可能招致巨大的社会混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大法院必须在李在明参选前做出最终判决。正如宪法裁判所优先审理尹锡悦弹劾案一样,主审大法官们首先审理李在明案也并非不可能。大法院进行的是法律审,不审理事实关系,因此无需花费太多时间。
韩国法律规定,违反《选举法》的审判,1审需在6个月内结束,2审和3审期限则各为3个月。但李在明案仅1审就耗时2年零2个月。至少大法院应该按照法律宗旨迅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