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金某为了矫正下颌咬合不正来到了位于首尔江南的A医院,接受了正颌手术、下颌角整形手术、四角下颌矫正手术。但是,手术后金某的手术部位出现了炎症和刺痛症状,医院方面为其重新进行了手术等,为帮助患者恢复做出了努力,结果出现了舌头和嘴唇感觉异常、脸部不对称、发音异常等副作用。金某向医院方面追究责任,但医院方面反驳道:“医务纪录上没有怀疑神经损伤的意见”,因此金某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定医院方面存在过失,并判决应该按照医疗费和丧失劳动力做出损害赔偿。法院指出:“医院在进行下颌手术的过程中过度削除下颌骨,并在手术9天后去除了固定装置,加重了手术部位的不稳定性,造成炎症等问题的发生。”但是,她解释说:“考虑到该手术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而医院方面也在手术后实施了3次手术等付出了相当大的努力,责任限制在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