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议27部(部长法官:郑系善,音)在李明博一审公判中,认定16项公诉事实中的7项有罪,判处李明博有期徒刑15年,并处以13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7903万元,1亿韩元≈60.8万元)的罚款。这距离4月9日李明博由拘留状态移交审判,时隔179日。李明博因健康问题和对判决转播决定的不服而没有出庭。
法庭认定,用作DAS增资款项的道谷洞土地出售款项也系李明博所有。由此,DAS筹集的秘密资金中240亿韩元,法人信用卡刷卡金等共计245亿韩元被认定为贪污款。
但是,向选举阵营员工发放虚假工资,私人汽车使用等嫌疑未能得到证实。在回收员工贪污款的过程中,逃避法人税31亿韩元的嫌疑经判断,大部分逃税金额无法认定有罪,而剩余的部分逃税金额在未经揭发的情况下进行了调查,因此判定公诉无效。
关于三星代为支付DAS美国诉讼费一事,法院认可三星集团总裁李健熙赦免等的代价性,判定为有罪。但是法院认定的犯罪金额为59亿韩元,低于检方起诉的68亿韩元。
从国家情报院获取的7亿韩元特殊活动经费,其中4亿以国库损失嫌疑认定为有罪,而从前院长元世勋处收受的10万美元存在代价性,被认定为受贿。
关于以职位代价,向友利金融控股公司总裁李八成(音)等人收受的36亿余韩元中,从李八成和前议员金小南处获取的23亿韩元被认定为受贿。
关于总统卸任后须移交国家记录院的青瓦台文件盗取嫌疑,法院认定违反公诉书一本主义故驳回公诉请求。